合同一个“或”字坑惨艺人?公司只给舞台机会就想蒙混过关

我跟甲公司签下培养协议,本来期待他们把我打造成全能偶像。合同写明保证至少参与3部影视剧或不少于3次广告电视机会,或5次演出活动,结果他们只给了几次舞台实践和模特大赛。 合同期满后我主张他们没全面履行义务,构成违约。公司却说“或”字代表选择关系,只要做一项就行。我觉得这解释不对,合同目的是系统培养,不能只挑简单项目搪塞。 法律解释“或”要结合整体目的和诚信原则,不能孤立看文义,否则培养链条就断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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